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文件规定,对平行进口车环保达标情况存在争议的,依照以下情形处理。
1、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以环保目录为准。环保目录和随车证明材料不一致、环保目录内有多条记录难以匹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环保目录内无记录的,由车主送环保部认定的新车排放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标准核定。
2、车主对已经注册的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进行核实。进口机动车以环保目录为准。属于登记错误的,予以更正,将相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存在疑义的,通报当地环保部门核定。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理转籍过程中,车主对环保达标情况有异议的,由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转出前负责核实、更正。车辆登记的环保达标情况未达到转入地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转出。
车辆环保达标情况经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正后,转入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仍有异议的,由转入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当地环保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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